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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检总局办公厅关于贯彻施行《进口化妆品境内收货人备案、进口 记录和销售记录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

近日,总局已发布《进口化妆品境内收货人备案、进口记录和销售记录管理规定》(总局2016年第77号公告,以下简称《规定》),为了保证《规定》于201731日顺利施行,“进口食品化妆品进出口商备案信息化系统”(以下简称:备案系统,网址为http://ire.eciq.cn)将于20161220日提前上线启用,现就相关贯彻施行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高度重视,严密组织实施

利用互联网信息化系统对进口化妆品收货人和进口、销售记录实施全国统一规范管理,是贯彻落实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简化企业办事流程,降低营运成本,提升管理水平,优化经商环境的重要举措;是汲取先进国际经验,落实产品全供应链多元主体责任,构建进口产品质量安全现代治理体系,保障进口产品供给质量安全的具体体现;是利用现代科技手段,实时掌握企业和产品相关信息,健全追溯机制,实现精准管理,高效应对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的基础保障。希望各单位确实把《规定》的贯彻施行作为当前检验检疫监管的一件大事来抓,主管领导亲自组织,相关部门分头实施,层层明确责任分工,扎实有序地推进《规定》的贯彻实施。

二、靠前服务,深入开展宣贯

各单位要利用各种手段,以辖区所有化妆品收货人(企业)和相关监管人员为重点,深入开展宣传动员,认真组织培训辅导。一是各直属局在精选骨干先学先训的基础上,对内部相关监管人员实施全覆盖培训动员,做到都能深刻理解《规定》出台背景、重要意义、法律依据、主要内容,都能熟练掌握备案系统的基本功能、操作程序,具备辅导企业的能力。二是各直属局要分别对各辖区进口化妆品收货人的主要负责人和具体主管人员组织集中动员培训,切实调动企业落实《规定》的积极性和主动性,真正做到思想上认识到位,行动上落实到位; 三是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公开各辖区技术辅导人员联络方式,主动为企业做好上线咨询辅导,保障收货人备案、记录填写工作顺利开展。

三、明确要求,落实主体责任

为了便于收货人如期完成备案、记录,防止集中办理造成信息化系统信息拥堵,影响进口报检,自20161220日起,收货人可提前根据《规定》第六条要求向本企业工商注册地的检验检疫机构提交相关材料(已提交的不再重复提交);同时,收货人可提前通过互联网登录备案系统填写本企业基本信息实施备案,获得备案编号;此外,收货人可通过该系统填写31日以后进口贸易仍涉及的相关境外生产企业和出口商(代理商)基本信息记录,以及所经销化妆品的进口和销售记录。境外生产企业、出口商(代理商)也可通过该系统自行填写本企业基本信息。自201631日起,收货人报检进口化妆品时应当完成备案、获得备案编号,明确专人负责记录进口化妆品的进口、销售信息,并分别在获得《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产品销售、召回后2个工作日内完成相关信息记录。收货人对所提交和填写信息的真实性负责,有责任根据检验检疫要求,随时提供备案编号和信息记录相关原始材料。

四、从严管理,加强监督检查

各局要坚持从严标准,建立监督管理制度,强化检验检疫责任,督促收货人落实备案和填写记录责任,确保《规定》持续落到实处。

(一)加强口岸督查。201731日起,收货人进口化妆品时,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应随时查验收货人备案和有关信息记录情况,督促鼓励收货人进口时,在报检单企业资质项目中填注收货人备案编号,出具所经销进口化妆品的进口和销售最新原始记录。收货人未按要求实施备案和实施进口化妆品进口和销售记录的,应当督促其完成备案和相关记录,可按照《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要求强化监管措施,确保产品质量安全。

(二)加强日常督查。各局应当加强日常监督,实施督查收货人备案、记录情况,重点查验收货人备案、记录信息的真实性和及时性,督促收货人严格履行《规定》责任。对信息提供填写不准确、不及时的,应当责令企业进行整改,并视情采取强化口岸监管措施。

(三)加强内部督查。质检总局将适时组织对全国系统贯彻实施《规定》情况进行督查,推进工作落实。各直属局也应建立督查制度,对下级单位责任不落实、工作不到位的,要及时督促其整改,确保工作有序实施。

质检总局办公厅

20161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