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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2021年从新西兰进口这3项产品,不再享受协定税率优惠!

2020年12月3日,海关总署发布2020年第123号公告,2020年我国以在途方式进口的原产于新西兰的第一类农产品,税则号列:




  • 04012000;

  • 04014000;

  • 04015000;



已达到2021年度进口触发水平数量,因此2021年度进口新西兰第一类农产品不能适用协定税率。




此外,2021年是对原产于新西兰的第一类、第三类和第四类农产品实施特殊保障措施的最后一年,

2022年已无可扣减数量,特殊保障措施触发后,有关在途产品不再适用协定税率。


温馨提示:


1.2021年度进口新西兰第一类农产品不能适用协定税率,即自2021年起,对进口原产于新西兰的第一类农产品(税则号列04012000、04014000、04015000)恢复按最惠国税率征收进口关税。


2.2021年是对原产于新西兰的第一类、第三类和第四类农产品实施特殊保障措施的最后一年,2022年已无可扣减数量,特殊保障措施触发后,有关在途产品不再适用协定税率。即如果接下来对进口原产于新西兰的第一类、第三类和第四类农产品触发水平数量,有关在途产品不再适用协定税率,将恢复按最惠国税率征收进口关税。


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123号(关于2021年度自新西兰进口有关农产品触发水平数量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西兰政府自由贸易协定》,我国对自新西兰进口的四大类12个税号农产品(以下简称四大类农产品)实施特殊保障措施。


现将2020年度四大类农产品适用协定税率进口数量和2021年度进口触发水平数量予以公布(详见附件)。


其中,2020年我国以在途方式进口的原产于新西兰的第一类农产品(税则号列04012000、04014000、04015000)已达到2021年度进口触发水平数量,因此2021年度进口新西兰第一类农产品不能适用协定税率。


此外,2021年是对原产于新西兰的第一类、第三类和第四类农产品实施特殊保障措施的最后一年,2022年已无可扣减数量,特殊保障措施触发后,有关在途产品不再适用协定税率。


特此公告。


附件:2020年度四大类农产品适用协定税率进口数量和2021年度进口触发水平数量情况表.doc


海关总署

2020年1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