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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贸企业注意!12月1日起食品补充剂相关税则注释将变更!

11月16日,海关总署发布《进出口税则商品及品目注释》修订内容(第六、七期)的公告),其中涉及对“21.06 其他品目未列名的食品”食品补充剂相关注释条文的修改等,修订内容自2020年12月1日起执行。

海关总署.png

据了解,《进出口税则商品及品目注释》(以下简称《税则注释》)是商品归类的重要依据之一。近期,世界海关组织协调制度委员会对《协调制度注释》部分内容进行了修订,为此,中国海关对《税则注释》相关内容同步进行修订。

2017年版《税则注释》中对“21.06 其他品目未列名的食品”食品补充剂的相关注释为:

“(十六)通称为食品补充剂的制品,以植物精汁、果子精、蜜、果糖等为基料,加维生素,有时还加微量的铁化合物制成,其包装上一般标明有强身健体作用。但用于预防或治疗疾病的类似制品不包括在内(品目30.03 或30.04)。”

本次公告中食品补充剂相关修订内容摘录如下:


注:下文所标识的页码为中国海关出版社出版的《进出口税则商品及品目注释》(2017年版)中的页码。

第144页,品目21.06,注释条文,本页倒数第10行

将原文修改为

“(十六)通常称为食品补充剂或膳食补充剂的制品,含有或主要含有一种或多种维生素、矿物质、氨基酸、浓缩物、提取物、分离物或类似的食物成分、以及其人工合成物质,用于日常膳食的补充,不论是否含有甜味剂、着色剂、香料、芳香物质、载体、填充剂、稳定剂或其他改善性状的添加剂。这种产品的包装通常标明本产品用于强身健体、提高身体机能、预防可能的营养不足或改善营养不良。

这种制品不含有足够剂量的能够治疗或预防疾病(营养缺乏引起的疾病除外)的活性成分。本品目不包括含有足够剂量活性成分的能够治疗或预防疾病(营养缺乏引起的疾病除外)的制品(品目30.03或30.04)。”


第144页,品目21.06,排他条款,本页倒数第1行

本行之后插入新的排他条款:

“(三)作为供人食用的食品补充剂的含可可制品(品目18.06)。”


第432页,品目30.03,注释条文,本页倒数第19行

将原文修改为

“另外,本品目还不包括含有维生素或矿物质的通常称为食品补充剂的制品,这种制品用于强身健体、提高身体机能、预防可能的营养缺乏或改善营养不良。这种制品可以是液态、粉状或类似形状,一般归入品目21.06或第二十二章。

另一方面,若制品中的食物或饮料部分仅仅是药性物质的支持剂、载体、甜味剂或加工助剂(例如,为了便于服用),则仍应归入本品目。”


 第434页,品目30.04,注释条文,本页第15行

将原文修改为:

“另外,本品目还不包括含有维生素或矿物质的通常称为食品补充剂的制品,这种制品用于保健、提高身体机能、预防可能的营养不足或改善营养不良。这种产品可以是液态、粉状、片状、胶囊状或类似形状,一般归入品目21.06或第二十二章。

另一方面,若制品中的食物或饮料部分仅仅是药性物质的支持剂、载体、甜味剂或加工助剂(例如,为了便于服用),则仍应归入本品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