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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通关查验货操作

1.海关查验货物
(1)定义。海关查验是指海关根据《海关法》确定进出境货物的性质、价格、数量、原产地、货物状况等是否与报关单上已申报的内容相符,对货物进行实际检查的行政执法行为。海关通过查验,核实申报企业有无伪报、瞒报、申报不实等走私、违规行为;同时也为海关的征税、统计、后续管理提供可靠的资料。查验是国家赋予海关的一种依法行政的权力,也是通关过程中必不可少的重要环节。海关查验时,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应当到场。

海关对进出口企业和报关公司的诚信度进行分类风险管理。根据进出口企业的报关行为是否规范和进出口业务量大小,可将其分为AA、A、B、C、D几类,海关对各类企业的查验率是不一样的。

(2)查验方法。海关实施查验可采用彻底查验与抽查两种方法。彻底查验是指对一票货物逐件开拆包装,验核货物实际状况;抽查是指按照一定比例,有选择地对一票货物中的部分货物验核实际状况。
查验操作可以分为人工查验和设备查验两种。
① 人工查验包括外形查验、开箱查验。
②设备查验是指以利用技术检查设备为主,对货物实际状况进行验核的查验放。

(3)复验。海关认为必要时,可以对已查验货物进行复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可以复验。
①经初次查验未能查明货物的真实属性,需要对已查验货物的某些性状做进一步确认的。
② 货物涉嫌走私违规,需要重新查验的。
③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对海关查验结论有异议,提出复验要求并经海关同意的。
④其他海关认为有必要的情形。

(4)径行开验。径行开验是指海关在进出口货物收发人或其代理人不在场的情况下,对进出口货物进行开拆包装查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可以径行开验。
①进出口货物有违规嫌疑的。
② 经海关通知查验,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界时未到场的。海关径行开验时,存放货物的海关监管场所经营人、运输工具负责人应当到场协助,并在查验记录上签名确认。

2.接受查验通知
在接到海关的查验通知后,申报人持《查验通知单》、报关单备用联、提单场站收据、海运提单、发票、装箱单(复印件),到现场海关查验受理部门办理查验计划(一般当天安排第二天的查验计划),确定查验的具体地点和具体时间,同时,申报人员应做好查验准备。

(1)查验地点。查验应当在海关监管区内进行。对进出口大宗散货、危险品、鲜活商品、落驳运输的货物;因易受温度、静电、粉尘等自然因素影响,不宜在海关监管区内进行查验的货物,或因其他特殊原因需要在海关监管区外查验的,经货物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书面申请,海关也可同意在装卸作业的现场进行查验,或派员到海关监管区以外的地方查验。

海关在监管区内实施查验不收取费用。对集装箱、货柜车或者其他货物加施海关封志的,按照规定收取封志工本费。因查验而产生的进出口货物搬移、开拆或者重封包装等费用,由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承担。

(2 )查验时间。海关会以书面形式通知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约定查验的时间。查验时间一般约定在海关正常工作时间内。但是在一些进出口业务繁忙的口岸,海关也可应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的请求,在海关正常工作时间以外进行查验。对于危险品或者鲜活、易腐、易烂、易失效、易变质等不宜长期保存的货物,以及因其他特殊情况需要紧急验放的货物,经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申请,海关可以优先安排查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