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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防套证,特殊化妆品销售包装图片将进行公示

近期,国家局将依据相关法规要求对化妆品注册人已上传的上市销售的产品标签图片在国家局网站进行公示。“


同时化妆品审评系统温馨提示:


!请按照过渡期相关政策,尽快完成历史产品信息补录!


预示着,此后,监管部门、同行、打假人士、消费者等,可以很方便地查询到特证产品的注册包装图片,可以便捷核对销售包装是否与注册时一致。


特殊化妆品套证屡屡不绝,现在最后一道围墙即将被拆除。


“一证多用”等套证行为即将被堵死,在新规实施及系统要求之前,没有系统公示已上传的上市销售产品标签图片,让消费者和监管者很难对照注册申报时的包装内容,只能查找对照特殊化妆品证号,这就导致”一号多用““一证多用”的特殊化妆品套证现象泛滥,严重扰乱市场欺骗消费者,对消费者安全用妆留下巨大隐患;


现在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办法明确要求产品销售包装文字内容不得超过标签样稿文字内容,建议各化妆品企业应尽快展开自查自纠。


《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三项  明确要求:


(三)上传图片的标签内容和说明书内容不得超出产品标签样稿载明的内容;建议各化妆品企业应尽快展开自查自纠。以下是自查参考:

  

“一号多用”三种情形:


(一)以“一号多名称”形式套用特殊化妆品注册证编号或者普通化妆品备案编号的情形。通过在产品标签上违法标注已注册或者备案产品的名称以外的其他名称或者易使消费者视为产品名称的文字,导致消费者对该产品的名称产生误解。标示了多个不同产品名称(同时含有已注册或备案名称)的。


(二)以“一号多商标”形式套用特殊化妆品注册证编号或者普通化妆品备案编号的情形。通过在产品标签上违法标注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载明的商标以外的其他责任主体商标或者易使消费者视为商标的标识,导致消费者对该产品的质量安全责任主体产生误解。


(三)以“一号多主体”形式套用特殊化妆品注册证编号或者普通化妆品备案编号的情形。通过在产品标签上违法标注“监制”“出品”“品牌授权人”等相关词语,导致消费者对该产品的质量安全责任主体产生误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