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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医疗器械应注意哪些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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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么是医疗器械?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一百零三条规定,医疗器械,是指直接或者间接用于人体的仪器、设备、器具、体外诊断试剂及校准物、材料以及其他类似或者相关的物品,包括所需要的计算机软件。其效用主要通过物理等方式获得,不是通过药理学、免疫学或者代谢的方式获得,或者虽然有这些方式参与但只起辅助作用。其目的是: 

(一)疾病的诊断、预防、监护、治疗或者缓解; 

(二)损伤的诊断、监护、治疗、缓解或者功能补偿; 

(三)生理结构或者生理过程的检验、替代、调节或者支持; 

(四)生命的支持或者维持; 

(五)妊娠控制; 

(六)通过对来自人体的样本进行检查,为医疗或者诊断目的提供信息。 

二、医疗器械的分类有哪些?

国家对医疗器械按照风险程度实行分类管理。 

第一类是风险程度低,实行常规管理可以保证其安全、有效的医疗器械。 

第二类是具有中度风险,需要严格控制管理以保证其安全、有效的医疗器械。 

第三类是具有较高风险,需要采取特别措施严格控制管理以保证其安全、有效的医疗器械。 

评价医疗器械风险程度,应当考虑医疗器械的预期目的、结构特征、使用方法等因素。 

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第一类医疗器械实行产品备案管理,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实行产品注册管理。 

三、进口医疗器械有哪些注意事项? 

1、进口的医疗器械应当是依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二章的规定已注册或者已备案的医疗器械。 

2、进口的医疗器械应当有中文说明书、中文标签。说明书、标签应当符合《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规定以及相关强制性标准的要求,并在说明书中载明医疗器械的原产地以及境外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指定的我国境内企业法人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没有中文说明书、中文标签或者说明书、标签不符合本条规定的,不得进口。 

3、医疗机构因临床急需进口少量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的,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进口。进口的医疗器械应当在指定医疗机构内用于特定医疗目的。 

4、禁止进口过期、失效、淘汰等已使用过的医疗器械。 

5、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法对进口的医疗器械实施检验;检验不合格的,不得进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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