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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 2025 年第 60 号(关于进口摩尔多瓦葡萄籽粕和葵花籽粕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摩尔多瓦国家食品安全局关于摩尔多瓦葡萄籽粕、葵花籽粕输华卫生与植物卫生要求议定书》的规定,即日起,允许符合以下相关要求的摩尔多瓦葡萄籽粕、葵花籽粕进口:

一、检验检疫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

(三)《进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摩尔多瓦国家食品安全局关于摩尔多瓦葡萄籽粕、葵花籽粕输华卫生与植物卫生要求议定书》

二、定义

本公告中的葡萄籽粕、葵花籽粕是指在摩尔多瓦境内种植的葡萄籽、葵花籽经压榨和浸提等工艺分离油脂后的副产品。

三、生产企业要求

输华葡萄籽粕、葵花籽粕应来自摩尔多瓦国家食品安全局(以下称摩方)考核批准的加工企业。加工企业由摩方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以下称中方)推荐,经中方检查或审查通过后予以注册登记,在中方网站上公布并动态更新。

四、产品要求

(一)有害生物风险

     · 输华葡萄籽粕、葵花籽粕不得带有以下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

· 谷斑皮蠹 Trogoderma granarium;

· 棉花黄萎病菌 Verticillium dahliae。

00001. 输华葡萄籽粕、葵花籽粕不得带有以下中方关注的其他限定性有害生物:

· 豚草属 Ambrosia spp.;

· 列当属 Orobanche spp.;

· 菟丝子属 Cuscuta spp.;

· 假高粱 Sorghum halepense;

· 刺苍耳 Xanthium spinosum;

· 三裂叶豚草 Ambrosia trifida;

· 法国野燕麦 Avena ludoviciana;

· 毒麦 Lolium temulentum;

· 节节麦 Aegilops tauschii;

· 黑高粱 Sorghum almum。

(二)其他要求

输华葡萄籽粕、葵花籽粕不得添加未经中国相关部门批准使用的任何物质,不得含有中国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成分。

输华葡萄籽粕、葵花籽粕应符合中国饲料卫生标准及相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要求。

五、包装及运输要求

(一)包装

输华葡萄籽粕、葵花籽粕应使用全新、干净且未使用过的包装材料包装。包装材料应符合中国有关卫生和植物检疫要求。

装载葡萄籽粕和葵花籽粕的集装箱或散装船运的每个船舱应至少有一个包装标志,注明加工企业名称、注册登记号码以及 “摩尔多瓦葡萄籽粕 / 葵花籽粕输往中华人民共和国” 和 “Grape seed meals or sunflower seed meals exported from the Republic of Moldova to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输华葡萄籽粕和葵花籽粕的产品标签应符合中国国家标准《饲料标签》(GB 10648)的要求。

(二)运输

输华葡萄籽粕、葵花籽粕在运输过程中应防止被土壤、有害生物、有毒有害物质等污染。运输工具应清洁卫生,并在装运前进行检查,确保符合中国进境动植物检疫要求。

如使用集装箱运输,集装箱应在装货前进行检查,确保其清洁、无破损、无有害生物及其他污染源。集装箱号码应在相关单证中准确记录。

六、植物检疫证书要求

经检验检疫合格的葡萄籽粕和葵花籽粕允许向中国出口。


每批输华葡萄籽粕和葵花籽粕应随附由摩方按照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第 12 号《植物检疫证书准则》要求出具的植物检疫证书。植物检疫证书附加声明中注明 “The consignment complies with the requirements of the Protocol of sanitary and phytosanitary requirements for the export of grape seed meals and sunflower seed meals from the Republic of Moldova to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and is free from quarantine pests of China's concern”(该批货物符合摩尔多瓦葡萄籽粕、葵花籽粕输华卫生与植物卫生要求议定书的要求,不带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同时注明加工企业名称和注册登记号码、集装箱号码或船舶名称(散装船运时)等信息。

七、进境检验检疫及不合格处理

· 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等规定,结合本公告第四条、第五条,对进境· 葡萄籽粕和葵花籽粕实施检验检疫,合格后准予进境。

· 无有效植物检疫证书的,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 发现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或其他限定性有害生物的,作除害、退回或销毁处理;

· 发现土壤的,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 发现未经中国官方批准的转基因成分的,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 产品标签不符合中国国家标准《饲料标签》(GB 10648)要求的,作责令整改或退货处理;

· 发现其他不符合中国进境动植物检疫要求或不符合中国饲料相关安全卫生标准的,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发现上述不符合情况,中方将向摩方通报,并根据严重程度采取暂停相关企业输华资质等措施。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5 年 4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