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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检疫 | 食用玉米进口技术要求及注意事项指南

为规范食用玉米进口检验检疫工作,保障国内粮食安全与公众健康,现将食用玉米进口的核心技术要求及注意事项简化说明如下,供相关企业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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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进口前:明确准入与资质要求

1、国家 / 地区准入

进口食用玉米需来自我国已与商务部、海关总署等部门签订双边检疫协定,且纳入《符合检验检疫要求的粮食输出国家或地区名单》的国家 / 地区(可通过海关总署官网查询最新名单),禁止从疫情高发、不符合检疫条件的国家 / 地区进口。

2、企业资质

进口企业需具备以下资质:

完成海关备案的进出口收发货人资质;

若用于加工,需具备食品生产许可证(涉及粮食加工品类);

委托代理报检的,需提供代理报检协议及代理企业资质证明。

3、提前办理手续

进口前需通过 “单一窗口” 或海关业务系统提交《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申请(部分国家 / 地区可凭双边协议简化流程,具体以海关要求为准),获批后方可安排进口。

二、进口中:检验检疫核心流程

1、单证审核

货物到港后,需向入境口岸海关提交以下单证:

提单、装箱单、商业发票、贸易合同;

输出国家 / 地区官方出具的《植物检疫证书》(需注明玉米种类、产地、生产日期、检疫结果等关键信息,且符合中文标注要求);

《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如有);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的检测报告(如黄曲霉毒素、重金属铅 / 镉等项目,需由具备资质的实验室出具)。

2、现场查验

海关将对货物进行现场查验,重点核查:

货物包装是否完好、有无破损、受潮,是否标注 “食用玉米” 及产地、生产企业等信息;

货物是否存在霉变、异味、虫蛀等情况,是否携带杂草籽、土壤等禁止进境物;

货证是否相符(数量、规格、产地等与单证一致)。

3、实验室检测

现场查验合格后,海关将按规定抽样送实验室,重点检测:

安全卫生指标:黄曲霉毒素 B₁(需符合 GB 2761 规定)、重金属(铅、镉等符合 GB 2762 规定)、农药残留(符合 GB 2763 规定);

品质指标:水分、杂质、不完善粒等(符合 GB/T 1353《玉米》食用等级要求)。

检测合格的,方可放行;不合格的,需按海关要求进行退运、销毁或无害化处理,不得流入市场。

三、进口后:注意事项

1、记录留存

进口企业需建立 “进口食用玉米追溯档案”,留存进口单证、检测报告、销售记录等资料,保存期限不少于 2 年,便于海关后续监管核查。

2、风险监测

若发现已进口的食用玉米存在安全问题(如霉变、超标),需立即停止销售、使用,并第一时间向当地海关报告,配合开展风险处置。

3、政策更新

我国对食用玉米进口的检疫要求、准入国家 / 地区名单可能随疫情、政策调整发生变化,建议企业定期通过 “海关总署官网 - 动植物检疫司” 栏目查询最新政策,避免因政策变动导致损失。

四、咨询渠道

如需进一步了解具体要求,可通过以下方式咨询:

全国海关热线:12360

海关总署官网 “在线咨询” 平台:http://www.customs.gov.cn (进入 “互动交流” 板块)

特此指南,望相关企业严格遵守检验检疫规定,共同保障食用玉米进口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