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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品进口备案批文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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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化妆品的报检人应按《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规定》的要求报检,并提供


卫生部化妆品进口许可批件;


标签检验需提供的相关资料如产品配方、授权书、标签样张等;


货物详细清单;


其他补充文件、协议、函电等(必要时)、国家质检总局主管部门另有规定时,按规定办理。


标签检验时,各地检验检疫机构可要求提供自由销售证明。


首次进口的化妆品,需取得卫生部进口化妆品卫生审查批件,才能具体办理进口事宜.


进口化妆品的审批手续:


1.首次进口化妆品,境外厂商或者进口单位向卫生部监督司提出书面申请,同时提供下列资料:


(1)进口化妆品卫生许可证申请表


(2)产品成份目录、限用物质含量


(3)产品质量标准


(4)产品在生产国(或地区)允许生产和销售的证明文件(复印件)


(5)产品在其他国家(或地区)注册和允许销售的证明文件(复印件)


(6)产品在生产国(或地区)和其他国家(或地区)通过生产、注册、销售审查的有关检测报告(复印件,附中文翻译)


(7)产品标签、使用说明书正式样本


(8)完整包装产品样品


(9) 受委托申报单位应提交委托申报的委托书


(10)可能有助于评审的其它资料


2.由卫生部监督司将申报资料送中国预防医学科学院环境卫生监测所(以下简称环监所)。环监所在收到申报资料后,二周内完成资料完整性审查和技术审查。


以后手续与生产特殊用途化妆品取得批准文号的手续相同。


[1989年9月26日]国务院批准 卫生部《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1989)卫生部令第3条 第15条 首次进口的化妆品,进口单位必须提供该化妆品的说明书、质量标准、检验方法等有关资料和样品以及出口国(地区)批准生产的证明文件,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方可签定进口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