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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在海关申报的期限和日期

1、申报期限
为了促使进口货物尽快办理进口报关手续,加快口岸通关效率,海关法对进口货物的报关时限做了明确规定。
(1)进口货物的申报期限为自装载货物的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14日内(从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的第二天开始算)向海关申报。进口货物自装载货物的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超过3个月仍未向海关申报的,货物由海关提取并依法变卖。对属于不宜长期保存的货物,海关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提前处理。
(2)出口货物的申报期限为货物运抵海关监管区后、装货的24小时以前。
经电缆、管道或其他特殊方式进出境的货物,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按照海关规定需定期申报。

2、申报日期
申报日期是指申报数据被海关接受的日期。不论是以电子数据报关单方式申报还是以纸质报关单方式申报,海关接受申报数据的日期都算作接受申报的日期。
采用先电子数据报关单申报,后提交纸质报关单的,或仅以电子数据报关单方式申报的,申报日期为海关计算机系统接受申报数据时记录的日期,该日期将反馈给原数据发送单位,或公布于海关业务现场,或通过公共信息系统发布。电子数据报关单经过海关计算机检查被退回的,视为海关不接受申报,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当按照要求修改后重新申报,申报日期为海关接受重新申报的日期。海关已接受申报的报关单电子数据,送人工审核后,需要对部分内容进行修改的,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当按照海关规定进行修改并重新发送,申报日期仍为海关原接受申报的日期。
先纸质报关单申报,后补报电子数据,或只提供纸质报关单申报的,海关工作人员在报关单上作登记处理的日期,为海关接受申报的日期。
进出口货物的收货人或其代理人的申报数据自被海关接受之日起,其申报的数据就产生法律效力。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当承担"如实申报"、"如期申报"等法律责任。所以说,海关接受申报数据的日期非常重要。